曾某洗錢案
——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及收益
嚴懲洗錢犯罪助力“打財斷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眾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處理)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鎮(zhèn)山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洗錢犯罪。
2014年,南昌市銀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某公司)為低價取得山某村157.475畝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多次向熊某行賄,曾某以提供銀行賬戶、轉賬、取現等方式,幫助熊某轉移受賄款共計3700萬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眾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行賄款500萬元,然后轉賬至其侄女曾某琴銀行賬戶,再拆分轉賬至熊某妻子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銀行賬戶。2月13日,在熊某幫助下,銀某公司獨家參與網上競拍,并以起拍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江西雅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分4次轉入的行賄款,共計3200萬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陪同下,通過銀行柜臺取現、直接轉賬或者利用曾某個人銀行賬戶中轉等方式,將上述3200萬元轉移給熊某及其妻子、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六個罪名將熊某等18人移送起訴。檢查機關聯(lián)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本案所涉大額取現、頻繁劃轉、使用關聯(lián)人賬戶等情況進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關聯(lián)賬戶與熊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賬戶之間有大額頻繁的異常資金轉移。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認定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曾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